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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险社会的整体背景下,日益严峻的环境侵害风险备受瞩目,危害环境行为的刑法规制成为必要。在环境刑事立法过程中,环境刑法逐步呈现向行政领域渗透的倾向,加之环境犯罪本身的行政从属性特征,使得环境犯罪与环境行政违法的界限日渐模糊,环境行政权和司法权权属不明晰,实践中出现大量环境案件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严重破坏了环境犯罪本身的独立性。有必要深入研究环境行政法与环境刑法的具体关系和定位,为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建立有效连接。纵观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领域出现的问题,在立法、司法以及程序机制等多方面都能分析出诸多症结所在。在环境立法领域,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体系本身就因客体认定、位阶界定、刑法分则中的设置等存在欠缺科学性的质疑。除此之外,由于环境犯罪罪名设置体系化程度不高,导致环境犯罪中的部分罪名与环境行政法相关规定难以对应,再加上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在具体处罚内容上的衔接困难,环境立法中亟待完善的问题是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不畅的重要原因。在环境司法领域,环境犯罪因其本身主观方面、因果关系等因素认定存在很大难度,加之我国环境司法解释在定量要素明确性方面存在欠缺,且法院并没有在环境行刑衔接中发挥其有能力发挥的作用,由此造成的环境司法困境也是阻碍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的重要因素。在环境行刑衔接具体的程序机制方面,也存在案件移送不畅、证据衔接阻碍、检察监督缺位等多种问题。在各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下,致使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完善任重道远。要缓解和最终解决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不畅的困境,除了要借鉴和考量域外发达国家在该领域的先进理论,还要选取具有典型性且具有相关成功经验国家,考量不同社会制度和组织结构下的制度机制对我国的启示意义。更重要的是,针对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中本身存在的缺陷,对症予以弥补。首先,在理论指导方面,应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法益观念以及环境相对从属为基础前提。其次,在具体规范方面,通过精简环境犯罪中的空白罪状、增设必要的环境犯罪罪名、以立法形式设立环境危险犯等形式完善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通过调整部分环境犯罪法定刑、增设环境犯罪资格刑以及完善行政罚款与罚金的衔接手段来促进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的协调与衔接;通过加强司法解释使得刑法中的定量因素更为明确化,同时司法解释应坚守应然定位,符合合目的性解释原则。最后,在行刑衔接配套机制方面,优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转换程序,并细化执行标准,利用大数据优势建立全国范围的环境信息共享平台,都是对环境行刑衔接的有益配套机制。在探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过程中,也能汲取了诸多有益经验,为环境行刑衔接工作的进一步优化配备健全的工作机制和高素质专业队伍,以此推动环境犯罪的有效规制,促进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