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民间借贷情形越来越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二人参与的各种经济活动也逐渐增多,在参与经济活动时难免引发负债,这种负债现象频发,这不仅关系着夫妻之间的利益问题,关系着第三人的利益问题,也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问题。因此如何正确、公正、公平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司法实践证明,这也是一个非常必要的急需解决的问题。现今我国民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较少,法律规定的也不多,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法院审判工作中,无法准确界定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双方在生活中与第三人所引发的债务纠纷,法官也是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因此不同地方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不足与矛盾,这个问题已经长期存在,当事人在发生纠纷以后,往往钻法律漏洞,采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执行,还有的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合谋,虚构债务,损害他人的权益,这些问题一直是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法院审判实践中,出现大量此类案件,引发了民事法官及相关学者的探讨,研究,但是人大始终没有出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版相应的案例指引和判案标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官们大多依据法庭调查的事实自由裁量,因此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难点是:1、如何保护第三方债权人的权益;2、如何保护夫或妻中没有举债一方的利益;3、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有效判别真正的夫妻共同债务和虚假的债务。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在现实审判中,出台一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评判标准,能够很好的指导各地法院审判工作。笔者认为,确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评判标准,有以下四点应当注意:第一,要正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第二,确定债务人要慎重,不能随意、盲目确定债务人或者罗列债务人,导致本来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浪费精力,也浪费司法资源;第三,案件审理要慎重,法官审理案件不慎重,错误审理案件,将本应属于个人的债务,判成夫妻共同债务,损害无责任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要依法保护与夫妻发生债务纠纷的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始终是法官审判工作的疑难之处,把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划分清楚,对保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笔者在工作中经常遇到此类问题,因此对该问题关注较多,本文通过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了我国在这方面立法不足,实践应用中的难题,并对该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其中两部分为摘要、引言,中间部分为主文,主文共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章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进行研究,通过对多种不同的定义比较分析,概括出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并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第二章分析解读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逐个分析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法律规范、认定范围,并找出我国法律规范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的不足,并对原因进行探析。第三章主要分析德国和法国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的规范,并通过德法两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范与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范进行对比,找出我国在这方面的不足,改进方法,给我国的启示。第四章针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的上述缺陷,提出七条关于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范的可行性的建议:(1)实施大额举债夫妻二人共同签字制度;(2)完善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原则;(3)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的登记公示制度;(4)根据公平原则科学地分配证明责任;(5)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6)允许第三方债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7)建立夫妻分居债务制度。笔者通过对民法中关于债权、债务法律条文的理解,对德国、法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债务制的研究,找到德国法国在这方面的完善的地方,值得我们国家借鉴的地方,对比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查漏补缺,补齐短板,并就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完善,提出七条建议对策,目的就在于最大程度上保护第三方债权人的权益和夫妻关系中非举债一方当事人酶财产权益,为法院民事审判提供有益的指导,为当事人诉讼提供有力的支持,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