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出生子女尚未出生,仍在母体之内,是母体的一部分,当然不能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但是,每个人都要经历从未出生到已出生这一阶段,在此期间,如果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对于未出生者而言,是不公平的。从法律上看,未出生者不仅其未来的利益需要保护,而且某些现实的利益也需要保护,对于未出生者来说,“只因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因此,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均对未出生者的利益设有特殊保护。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成功解决了对死者人格权的保护。但未出生子女权益的保护仅是理论上的认可,在实践中尚无成功的判例。
近年来,报刊媒体随处可见涉及胎儿尤为胎儿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这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并且引发了人们从道德伦理、法律、社会公共政策等多个角度对该类事件进行探讨。就法律层面而言,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不够完善是导致此类问题频频出现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很多法官在处理该类问题时往往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因此,加强我国对未出生子女权益保护的理论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未出生子女权益保护制度的民法学说着手,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未出生子女利益的保护,来探究如何更好地保护未出生子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