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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飞速发展,加之全球化大趋势下的文化交流与碰撞,我国公民的社会意识形态也较之以往发生了十分重大的变革,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意识到婚姻关系在维护现代社会稳定发展过程之中的重要作用。夫妻双方在长期的日常生活中相互扶持、相互依靠。当配偶一方先行去世后,生存配偶也理应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利和继承份额,且理应得到法律的保障。我国《继承法》将生存配偶与被继承人子女及父母共同列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同时规定同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一般情况下采取平均分配方式的继承制度。此规定《继承法》在制定之初确实能够很好地指导当时社会中存在大绝大部分继承纠纷,但时至今日,上述规定的局限性也随着社会情况的复杂化而渐渐暴露。个人财产的激增、家庭结构的革新、婚姻实际状况均加深了继承活动的复杂性。我们理应清醒地认识到,现行《继承法》中关于配偶法定继承份额的粗略规定早已经无法对现代社会纷繁复杂的继承权纠纷进行明确而合理的指导,若不对其进行修改,则会造成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无法可依的窘局,不仅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在保障配偶法定继承权利及继承份额的同时,又能够兼顾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稳定就成了现代我国《继承法》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不仅如此,同性恋人的法定继承份额、老年再婚配偶的法定继承份额、事实婚姻配偶的法定继承份额等新型纠纷的出现也需要立法者在法律上进行统一规制。鉴于此,对配偶法定继承份额的现行法相关规则进行深入思考和完善对我国当前以及今后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有着十分重要且深远的意义。本文以配偶法定继承份额为研究对象,对我国现行《继承法》有关配偶法定继承份额的不足之处、之所以由以上缺漏的原因以及对配偶法定继承份额规定的立法建议进行论述,以期从对现行法的修改增设上为我国配偶常态下以及非常态下的法定继承份额予以规定。我国《继承法》对配偶法定继承份额规定的不足之处主要有对其规定的笼统粗略以及难以应对现实问题,而导致上述不足出现的主要原因为对配偶法定继承份额的重视程度不高。而解决上述问题,则需要在立法上将配偶法定继承份额问题以一般情形与非常态情形进行区分,在立法上对二者进行分别规制。本文主要采用了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以及数据分析法等方式对我国配偶法定继承份额的现行法相关规则进行反思与完善。本文提出在应当在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同时针对我国具体国情加以移植,并结合国内权威学者之意见,制定出能够切实解决我国当前实际继承纠纷问题的一般性法律规定;同时,本文也通过对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继承份额、同性“配偶”法定继承份额、事实婚姻与形式婚姻配偶法定继承份额规定的举例分析,以期为我国近年来的几种典型现象提出解决方案,以期在保障配偶法定权益的同时维系生存配偶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保障家庭和睦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只有保证家庭内部和谐与公平正义,国家与社会才能够健康平稳地发展。而配偶关系是现代家庭建立与延续的主要支撑,在继承活动中维护配偶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配偶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也就成为了我国民法典继承编所要解决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