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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的一种特有制度,它区别于民法的赔偿责任制度。海运业是一个投资甚大的资金密集型产业,而且承担着独特而又巨大的风险。为了保障海运业的持续发展,船舶所有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应运而生。尽管我国责任限制制度主要移植自《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但我国并没有设立与之相配套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在海事实务中,存在适用难或无从着手的尴尬。因此,深入地研究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对于指导我国海事司法实践有着现实的意义。本文以船舶所有人为主线,首先从写作背景和意义着手,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考察和分析,为全文的研究奠定基础。其次,对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的定义、性质及作为主体的船舶所有人身份进行识别。其中责任限制的性质对于责任限制程序法设立有着一定的影响。再次,围绕着责任限制范围,包括责任限制债权、非责任限制债权以及责任限制权利丧失的理论和相关立法进行对比分析。与之相应,讨论到责任限制程序法时,将责任限额和责任基金程序放入一章,以达到实体和程序的呼应与统一。最后,文中结合前述问题,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系统指出了我国船舶所有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内海事实践,探讨立法完善问题。文章在论述过程中,注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交叉关系,并且采用了案例分析、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的分析方法。希望借此来找出我国立法上的问题和缺失并适时提出完善建议,为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所有人赔偿责任制度的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