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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各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建设的压力也随之加大。然而受我国财税体制限制,各级地方政府的财力及筹融资手段有限,因此逐渐产生财政缺口。而此时地方融资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途径就在这种复杂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一方面为解决地方政府财力不足这一问题提供了崭新的解决思路,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地方融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是突破当时法律及制度的限制而产生的,缺乏系统的法律监管。因法律对地方融资平台监管疏忽所暴露出来的最为直接及明显的问题就是其所引起的信用风险问题,由于地方融资平台的筹融资路径大多与商业银行及政府信用有关联,因此一旦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链发生问题,首先产生的影响便是难以偿还商业银行贷款、造成商业银行坏账率提高,其次便是造成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提高,这两方面负面影响都将极大的破坏国家金融及法律秩序。基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路径,在提出上述地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法律监管缺乏这一 问题后,首先从分析当前地方融资平台的信用风险法律监管漏洞入手,对地方融资平台当下存在的包括融资方式、监管体制等方面的信用风险法律监管漏洞产生的原因及影响进行探究,为构建地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法律监管体系提供基础框架。其次,由于地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的产生背景复杂且有一定隐蔽性,若仅在发生后进行事中干预难以达到预防及控制效果,因此对地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的法律监管问题的解决路径应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次进行分析,以构建完整的法律监管体系,从而实现预防、监督评价、事后处理救济这样一条完整的信用风险法律监管路线,从源头开始控制地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从而保障在项目从发起到运行的过程当中能进行持续的法律监管,最大程度的降低及控制地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