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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公正与严谨的司法原则,现代诉讼之路颇为漫长,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如此的诉讼制度对于公民权利的及时保护与救济,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待到终局判决确定之时,公民权利已受到实际损害或者已丧失实现的可能性。而健全的行政诉讼保全制度,方可将公民权利置于一个具有应时性的且无漏洞的保护伞下。虽然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我国行政诉讼保全制度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仍存在体系不健全、规定笼统以及审查标准含糊等诸多问题,因而亟待在理论与立法上完善,以求能够对公民权利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与救济。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从行政诉讼保全制度的含义及基本内容出发,着重介绍了行政诉讼保全制度的性质及历史沿革,并将其与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相比较,分析了二者的联系与区别。第二部分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在对行政诉讼保全制度的宪法学根据与行政法学根据予以阐释的基础上,分析了其对于诉讼实务以及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的意义,以求揭示实行行政诉讼保全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再现了预扣押制度、预处分制度以及停止执行制度等三项行政诉讼保全分支制度的实施现状,并指出了现行制度在体系构建上以及实施中的四点缺陷。第四部分分别介绍了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行政诉讼保全制度上的经验,继而分析了三种不同制度在停止执行的定位、保全申请的审查、第三人利益的考量以及行政诉讼保全的效力上对我国的启示,以供借鉴。第五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保全制度的建议,主张科学构建行政诉讼保全的体系,提议在对各分支制度准确分类的基础上,拓展预处分的适用范围至停止执行和预扣押所不能适用的范围、对停止执行制度重新定性为行政诉讼保全制度的分支制度、跳出以停止执行为原则或例外的窠臼以及创设自上而下的“法—理”审查路径。最后一部分是结论,重申笔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