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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性的文化信息利益和传统智慧知识。它具有非物质性、活态性、民族性、价值性的特征。它具有提供现代发展困境解决之道、认读民族历史、保护文化多样性、凝聚民族力量的功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是:财产与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财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财产制度发展到当今,开始了它的第三次飞越,即有形财产的无形化(证券化);精神产品的权利化。劳动是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唯一根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劳动创造的一种精神财产。含有“精华”的部分才能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财产范畴。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以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为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占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其上的利益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权利主体分为团体型权利主体和个人代际型权利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客体可分为民间文艺生活习俗、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传统标记、涉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外部权利和内部权利。国外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验主要有法国的大普查制度、日本的保护人制度和韩国的新乡村运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不容乐观,主要原因是法制不全导致法律保护意识不强,行政主导经济建设致使破坏严重,生存环境污染致使流失非常惨重,商业趋利致使重申报轻保护现象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其法律保护的模式应该是以行政法与民法相结合,以特别法为补充。行政法上的法律保护主要有扩大文化行政部门的国家保护职能,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制度。民法上的保护实行人身利益的人身权法保护和可知识产权化部分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法上的保护主要有建立生态博物馆,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实行传承人命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