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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碍制度发展至今已有二百八十多年历史,最初的证明妨碍制度以经验法则为法理基础,以拟制为真为法律效果,发挥着回复当事人公平的作用。随着时代变迁,证明妨碍制度已由从前的功能的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成为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的重要一环。在充满对抗性的民事诉讼中,几乎每一当事人都有实施妨碍行为的动机,而这一行为必将肇致他方无法进行正常的举证活动而败诉。对法院案件真实之发现、诉讼秩序之维护、司法公正之保障亦是危害无穷。我国的证明妨碍制度研究起步较晚,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75条之规定,然立法粗略实践中使用甚少,于被妨碍者利益保护收效甚微。本文着眼于现代诉讼视野下具有多重功能的证明妨碍,在对两大法系相关理论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拟以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协力义务二元化构建法理基础,在法律效果的选择上采以自由评价为基础的多元化适用法律效果,最终落脚点在于对我国相关制度构建与完善。全文分为如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证明妨碍制度概述。本部分分为历史沿革和概念探析两个方面,通过对证明妨碍概念的梳理来勾画出证明妨碍制度的大致轮廓;对历史沿革的考察来介绍当今证明妨碍制度的内涵与变化,为法理基础之构建提供时代背景。 第二部分,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比较法考察。本部分主要是对两大法系特别是大陆法系的法律效果进行考察,并分析单一适用某种法律效果的缺陷,进而提出应当多元化适用法律效果。 第三部分,法理基础的二元化构建以及对法律效果择定的影响。本部分主要分三个层次,首先是对法理基础学说进行介绍并分析各学说的缺陷,紧接着论述二元化建构法理基础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在二元化的前提下,选择以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协力义务为建构学说,并且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最后从法理基础的角度,进一步论证以证据自由评价为基础多元化的适用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的正当性。 第四部分,法律效果的具体操作模式。本部分首先阐明法律效果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并以回复公平为中心平衡政策目标之间的矛盾,然后分析法律效果选择时所要考虑的因素及证明妨碍适用的例外事由,在前述分析结论下,探讨适用该制度的具体操作模式。 第五部分,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的检讨与反思。通过对我国立法的考察与评析,在借鉴两大法系学说的基础上,探讨现行立法下应当如何完善我国证明妨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