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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始终是司法实务中较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我国对于该问题的司法判定存在逻辑混乱、缺乏说理等问题,立法与理论研究都存在不足。近年来,国内外逐渐对该问题采用类型化研究,值得引起重视。本文通过对我国相关立法实践及理论研究进行梳理,剖析相关问题的争议焦点;从比较法视角探析各个国家和地区对相关问题的类型化研究与实务现状,借鉴可行的经验;结合司法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主张从合同角度出发,对强制性规范进行类型化以分析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最后从司法与立法两个层面提出建议。前言部分对我国正处在转型期的改革背景进行介绍,表明当前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问题矛盾突出,司法实务问题丛生、学界研究力不从心的现状,引出本文的研究目的、理论与实践价值。第一章先从强制性规范的内涵着手,梳理强制性规范的立法变迁,剖析司法实务对相关问题的判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引出类型化研究的必要性,进而对我国当前类型化研究的现状进行评析,对争议问题提出见解。第二章从比较法角度分别介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相关问题的类型化研究进展。评析各国立法与实践及其相互间的借鉴影响,汲取适于我国学习的经验。第三章从类型化研究的对象与标准着手,分析以合同要素为标准对强制性规范进行分类的重要意义,通过案例分析合同在违反主体型、标的型、程序型强制性规范时效力判定各有侧重。第四章是类型化研究带来的启示。建议在判定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时,利用比例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关注不同类型强制性规范在判定过程中的侧重点不同;建议《民法典合同编》增加违法合同的效力形式,立足于合同本身,探索多种效力后果可能性。本文认为,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关系的良好处理是保持公法与私法平衡发展的必然要求,强制性规范的类型化是一个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应从强制性规范与合同的联系出发,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完成相关问题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