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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网络科技已渗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且计算机技术在未来会有良好的发展潜力与发展前景,电子信息的蔓延也自然而然的渗透到犯罪及打击犯罪的司法领域范围内。在此背景之下,刑事诉讼的证据客观上新增了一种存在形式——电子数据。《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重新修订之后,电子数据被纳入新证据的范畴。随着时间推移和科技发展,在刑事诉讼当中,电子数据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在日益强调证据裁判的时代,电子数据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断变化,种类越来越多、体积越来越大,对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收集、认定和使用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当前刑事司法体系无法忽视电子数据的相关问题,甚至需要把电子数据的收集、认定和使用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上进行考量。从全球范围来看,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在立法层面对电子数据进行了规则制定,分别从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几个环节进行策略应对。反观我国,尽管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方面对电子数据有着零星的规定,但内容比较分散,并未成体系,在刑事诉讼法中更是一片空白。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刑事司法实务当中,电子数据的地位越来越高。由此也就自然形成了实务需求与立法规范之间的断层。本文立足狭义电子数据的内涵及其特征,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经验,剖析出当前我国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过程中电子数据存在的证明力度、取证及其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笔者初步的建议,以期为立法者提供参考意见。本文主要从五部分来论述电子数据在刑事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第一部分回顾了电子数据的研究历程,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及方法。电子数据作为新型证据种类,对其的研究在我国还处于起步状态,尤其在具体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更是存在不少问题,有待深入研究,这也是本文着重关注的地方。第二部分介绍了电子数据的概述和特征。电子数据是指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的能够证明案件部分事实的数据,其具有数字性、高科技性、稳定性与脆弱性并存、网络性等四大特性。这些特殊属性决定了不能简单套用传统证据规则去约束电子数据,应该构建符合电子数据内在机理的规则体系。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内外电子数据立法情况。尤其是英美法系在规制电子数据方面进行了很多大胆、主动的尝试,对于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介绍了电子数据在我国目前刑事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在证明力、收集提取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第五部分针对上述问题,在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对刑事诉讼电子数据信息的健全机制和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