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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老病死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每个人都无法回避。在社会文明的发展历程里,面对死亡的态度由最初的恐慌、畏惧到被动接受,再转变为平静、释然,这一系列的心理变化,无不反映出人类对生命存在价值的认识的升华。从希望“优生”到追求“优逝”的发展历程中,“生前预嘱”的概念走进人们的视野,在美国起源并蓬勃发展后,逐渐传播进入欧洲和亚洲,生根、发芽,通过民法典或特别法的形式将生前预嘱纳入法律制度体系,赋予法律效力。在我国,民间已经开始生前预嘱的推广活动,建设网站、组建协会。同时,随着思想观念的开放、缓和医疗的发展,生前预嘱的社会与思想基础不断扩大。与紧跟时代发展的民间探索活动相比较,生前预嘱在我国法律制度上还较为滞后,还未有相关制度的出台。究其法理基础,生前预嘱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其正当性在于医疗自主权和知情同意权的适用。从生命伦理角度上看,尊重生命、尊重死亡。在医学、伦理以及法律层面都存在着合理性。本文通过对生前预嘱制度与相近概念的辨析,并深入讨论制度价值,在参考并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基础之上,界定生前预嘱的概念,从生前预嘱的设立、保存、撤销、执行条件、法律责任等多方面提出制度设计的构想,希冀为我国生前预嘱制度研究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