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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因长期处于金融监管的灰色地带,其发展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和宽松的监管环境。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领域形式不断创新、发展迅速,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了一系列的风险,不利于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参与民间金融造成资金链断裂而发生的企业主和债务人跑路、跳楼事件接二连三出现,反映出了我国民间金融涉及资金数额巨大、隐藏的风险极高等特点,也暴露出了我国法律对于民间金融的规范不到位、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监管需要加强以及民间金融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地位不合理等问题,影响金融环境的稳定。鉴于当下民间金融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以及我国法律对民间金融风险控不足的现状,本文结合对民间金融风险的调查问卷、专家访谈等内容,对民间金融法律风险防控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为民间金融基本理论。此部分明确了民间金融的概念,并对民间金融存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民间金融是与正规金融相对应的概念,本文对当下我国正规金融的创办形式及监管等特点进行分析,在正规金融的基础上反推出民间金融的概念,即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的融资行为。经济不断发展,受二元制的经济结构的影响,农村对资金的需求量大、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正规金融部门贷款门槛高、民间资本市场供给和需求旺盛,这些因素使民间金融的存在成为必要。第二部分对民间金融的运行与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分析我国典型民间金融形式的运行机制及存在风险,包括狭义上的民间借贷、合会、私人钱庄、P2P借贷。后从五个方面分析了民间金融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法律的滞后性、国家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缺失、民间金融担保制度不健全、民间金融互联网模式的出现以及民众的高逐利意识催生高利贷。第三部分梳理民间金融风险的法律防控现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分别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监管三个层面分析了当前我国民间金融风险防控的现状。后分析了我国民间金融风险法律防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即民间金融合法与非法界限不明,相关法律制度效力层级低、制度之间协调性差,民间金融监管主体缺位、监管主体职责不清等问题。第四部分为域外民间金融风险管理启示,分别列举了三个国家防控“民间金融”风险的做法,即美国的合作金融组织、社区银行、自律协会;德国的信用社、合作银行和对金融的高效监管体系;日本针对“无尽组织”的立法。后从三个国家的风险防控做法中得到启示:要健全民间金融基础性法律,加强政府监管,建立民间金融自律协会等,这对我国的民间金融风险防控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第五部分探讨我国民间金融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构建。从立法、监管、市场准入、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民间金融自律性组织的建立五个方面对民间金融风险的法律防控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