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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是实现政府投资职能的一个保障。但是,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存在一些弊端,“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产生了不少问题。为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问题,我国政府部门进行了积极改革和实践,逐步形成了代建制的理论体系和实施办法。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此举,对各地正在进行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无疑具有显著的助推作用。代建制的实施是我国政府对投资体制改革的产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途径,也是改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的一种探索。
代建制作为一种新的项目管理模式,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尚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方面,学者们在理论上仍存在一些理解上的分歧,无法给代建制相关方以明确指导;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尚未颁布相应的统一管理制度,各地的规章文件和实践也存在很大差异,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让代建制相关方感到无所适从。
本文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模式为分析和研究对象。首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定义、类别和特点以及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模式和弊端进行了分析,得出了我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改革的必要性;并选取了美国、德国、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借鉴对象,为我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改革提供了经验指导。接着分析了代建制的产生背景,以独立的角度提出了代建制的定义以及代建单位的要求和选择方式。然后,以分析目前“代建制”主要模式为基础,提出了一种新的代建制组织模式,并对代建合同、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最后对代建制实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剖析,提出了代建制实施的建议和优越性。
通过研究分析,主要得出了以下结论:
(1)所谓代建制,是指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等方式择优选择有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期法人,按照合同约定全权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2)代建制适用于任何项目,但并不是任何项目都适用于代建制。
(3)提出了代建单位的条件要求、资格要求和选择方式。
(4)构建了一种新的代建制组织模式。
(5)代建制在项目实施阶段应用比较合适,在项目决策阶段可以聘请工程项目咨询机构,但没必要应用代建制。
(6)项目资金拨付部门按代建单位的申请直接向项目参建单位支付资金比较合适。
(7)征地拆迁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使用单位来负责比较合适。
(8)指出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的三方合同是比较优越的。
(9)代建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之间是间接代理关系,而不是委托代理关系。
(10)另外对代建制的履约保函和质量保修以及使用单位的利益、代建单位破产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