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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主要承担着培养高素质青年人才,提供科技创新和人文精神支持等重要职能。在我国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以此为契机,重新界定公立高校的地位,让公立高校成为具有真正自主权的办学主体开始成为公立高校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和功能的日益多元化,高校现有的治理结构面临着立法不完善和运行障碍等诸多问题。目前,我国公立高校在法律上已经取得了法人地位,但从实际情况看,公立高校尚未真正履行法人职责。高校的自主权也未能很好地落实,在高校内部,存在产权不清,党政职责不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界限不明,行政权力挤压学术权力;学者参与决策的机会和权力缺失,学生、教师、校友等利益群体缺乏参与学校治理的途径和动力;监管机构(教代会等)独立性较弱,制约效力不足;校务不公开等问题。这些都导致了高校内部行政权力监管失衡。此外,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公立高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以及职责等方面的明确规定,表明现行相关法律也存在缺失。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公司法中的法人治理理论和治理经验,构建适应高校组织特征的法人治理结构,以推动公立高校实现长足发展。 本文围绕公立高校法人治理结构这一主题展开论述,主要包括六个部分的内容。在论文第一部分,作者首先对目前国内外同类研究作了较为全面的综述,并对与“高校法人治理”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论文第二部分阐释了法人治理所倚赖的基础理论,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论文第三部分对国内外高校法人治理的实践进行了总结,并归纳出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论文第四部分指出了我国公立高校在治理结构和治理模式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论文第五部分,笔者对我国公立高校现行的治理结构以及法人治理结构难以运行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论文的第六部分,笔者结合国内外经验和国内现状,构建出了我国公立高校在当前条件下可行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型,并详细阐释了公立高校法人治理结构运行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