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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国家对环境的管理亦日益加强,从而也使得作为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行政法作出相应的反应,以适应国家对环境干预的需要。而行政法为适应这一需要所作的调整,则主要表现为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执法三个方面的调适,尤其是行政执法在实践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本文拟以探讨环境权的法律属性为切入点,通过对环境权属性的定位——公权与私权交错的多维权利,在强调环境行政权的同时,从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权力与权利失衡的视角出发,主张在环境行政执法实体上运用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在执法程序上运用表明身份程序、告知程序(事前、事中、事后)、非听证程序以及磋商和刑事处罚建议等程序,试图对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文章在研究该问题时,注重通过构建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制约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并注意构建这些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撑点。强调行政法中最基本的元素就是人,而这一基本元素应当是政法所有问题的出发点,彰显环境行政执法中的人性化执法。本文的研究以法学、社会学、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等学科为分析视角,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在研究内容上,注意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先进方法,结合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实践,从分析环境权的法律属性为视角,在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着手,试图对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论文的研究成果将可以为我国加入WTO后,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实行高效、人性的执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