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行业的行政规制:基于网络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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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进入我国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其发展却相当迅速。根据2010年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中所显示的数据,我国已经超越美国,成为世界上互联网使用人口最多的国家。但是互联网蓬勃发展的背后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由于我国在过去长时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改革开放后才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所以互联网行业受传统管理模式的深厚影响,注重对互联网的行政管理,强调行政权的绝对优越性,忽视了对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以及对网络自由权利的关怀。在自由权利和自由竞争得到较多强调的法治社会,人们纷纷追问政府干预互联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在2010年爆发的“腾讯与360之争”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介入收场之后,一些学者和具有强烈权利意识的网民们把矛头指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其行为乃行政强权干预,不具有正当性。究其原因,这是互联网行业行政管理模式向法治化规制转变过程中既有体系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管理互联网的行政机关太多、权责重合冲突等弊端在这一过程中进而凸显出来,使得互联网行业行政规制主体的定位、职权以及哪些范围需要行政权介入等问题难以界定。这些不完善之处,就会使得初衷甚好的行政规制演变成“行政强权干预”。为此,本文将摒弃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关怀个人自由,以法治化的互联网行业行政规制为构建目标。  在总结我国互联网行业行政规制现状的基础上,本文将借鉴国外互联网治理的有益经验,采用案例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对我国互联网行业行政规制体系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首先在互联网行业行政规制范围上做了一个界定,行政机关不是对互联网中的任何领域都进行规制,而是在网络自由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到公共利益时,行政权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才可以依法介入。其次,在这一基点的基础上,笔者将结合行政法中的概念,分析现有法律体系中互联网行业行政规制主体职权的创设、规制的客体及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建议对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整理、修改,出台互联网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规制范围予以明确。在体系的具体构建上,突出对网络基本自由的保护,合理分配网络运营商的责任;完善互联网行业行政规制的程序及方法,提倡互联网行业行政规制应注重与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强调规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创新解决网络纠纷时的柔性执法,提升规制效果。以形成一个法制、有效、合理的互联网行业行政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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