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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是目前世界各国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发展领域,解决政府财政资金压力,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成功模式。PPP在我国已经走过了很长一段发展历程。在立法上呈现有周期性,即每十年为一个周期,每十年国家相关部门均出台了各阶段标志性的政策和法规。随着近两年时间内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密集出台PPP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我国迎来了第四个PPP发展高潮。由于过去我国PPP立法一直处于探索阶段,PPP相关法律还存在诸多问题,严重限制了PPP模式的发展,致使投资者对PPP模式望而却步。首先,我国目前PPP相关法效力层级较低,内容简单,实践操作性差。其次,PPP相关法尚未明确规定PPP协议的法律性质、政府保证的法律性质与内容;PPP协议产生纠纷时救济途径难以选择。再次,我国适用于PPP的相关法规与基本法存在冲突,如特许协议期间PPP标的所有权的规定、竞争性谈判的规定等,需要我国对这些冲突法律配套规范进行修改和完善。最后,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PPP机构体系,实践中PPP的发展政出多门,严重障碍PPP的发展。除此之外,在监管体系的完善等方面也亟待完善。经过长期的立法实践发展,我国积累了正反两方面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富有特色的立法经验,同时在理论研究、立法技术、配套法律制度完善等方面,都具备制定统一专项立法的可能性。为了鼓励、引导国内私人投资者积极参与PPP模式的发展,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的发展,制定一部适用于PPP模式发展的国家级专项立法,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通过对域外PPP法律发展比较成熟国家的比较与借鉴,根据我国PPP立法实践经验,我国可以采取专项立法与单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即以专项立法为主,以单项立法为辅。这样既可以保证PPP的统一法律适用,又可以增加专项立法的弹性。在专项立法时,笔者建议应当遵循几个立法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统一规定国内和国外投资者PPP法律适用原则、风险共担原则。在立法内容上,应当明确规定PPP协议的法律性质、政府保证的法律性质与内容、PPP协议纠纷的救济途径以及PPP组织机构的设立等。除此之外,对于监管体系的完善和配套法律制度的修改也需要通过立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