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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整治“黄、赌、毒”一直以来都是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程。特别是对涉黄现象的惩治,国家也从未姑息。涉黄案件大多数情况下虽然是行政案件,但它确是很多暴力严重性犯罪的诱因。想要顺利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地处理涉黄类案件,从根本上降低违法犯罪概率。我泱泱大国虽有良法,但是如果不能灵活运用到日常社会的管理活动中,不能被民众所认可,那么终究不能实现法治。近期发生的“黄海波案”无疑是把如何正确合理处罚涉黄类案件推到了风口浪尖,对涉黄类案件处罚制度的改革已经到了刻不容缓、退无可退的地步。本文就是试图以“黄海波案”作为开端,从而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深度分析,以小见大、从特殊到普遍地探讨收容教育制度转型的必要性。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回顾了“黄海波案”,详细介绍了案件细节,并从中发现了我国收容教育制度存在问题。第二部分笔者详细阐述我国现有收容教育制度产生的背景;收容教育制度过去所凭借的法律依据;收容教育制度详细规定了什么内容;还有这个制度法律性质的划分。第三部分,笔者就现有的收容教育制度与我国其他现有法律法规的冲突一一陈列,从合法性层面探讨收容教育制度的矛盾之所在。第四部分,笔者通过具体分析收容教育制度里所规定的所有细节,找出其中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包括收容教育制度在实践中应用时存在的各种问题。第五部分,笔者最终将给出自己设想,收容教育制度的转型已是迫在眉睫,旧法必须废除,新法才会开拓一个新的时代,一个全新的法治时代。一方面,“黄海波案”给公权力敲响了警钟,任何权力都必须有边界,受法律约束,受人民监督。另一方面,“黄海波案”也对所有民众提了醒,人民群众必须树立一种与当前法治相适应的社会思维模式。无论是权力部门执法,还是普通民众维权,甚至是包括舆论的监督,所有一切的发生都应该在法治的框架里。客观来说,“黄海波案”只是一个个案,此文的初衷也不是为了批判谁、否定谁,再说即使否定一部分人或一个群体那更是毫无意义的,更不能就此怀疑中国的法治建设。笔者之所以站在制度转型的角度深入浅出地分析“黄海波案”,也只想为祖国早日实现全面法治尽绵薄之力,希望通过每一个有代表性案件的社会影响促进制度的改革,新时代,我们仍必须坚持“扬弃”精神,制度的不断完善才会增强中国的法治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