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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带来很大冲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交通肇事逃逸问题错综复杂,人们对于既关乎肇事行为人定罪又关乎其量刑的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相关“权威”规定又存在很大的争议,故此实有必要对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进行研讨。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交通肇事逃逸相关疑难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本文详细分析了把交通肇事逃逸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合理性问题。文章认为,把交通肇事逃逸作为犯罪成立要件,固然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破交通肇事案件,使肇事者履行法律义务,受害者得到及时救助,并有利于其后续的治疗及赔偿、双方纷争的解决,降低缉捕逃逸的肇事者之成本,但是,由于刑事法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因此,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应该对“逃逸”这个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的合理性加以斟酌。从理性的视角看,将“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具有诸多不妥之处,文章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其次,本文不支持把“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文章认为,刑事责任作为最严厉的处罚,在适用上应当遵从谦抑性原则,如果对作为义务内容规定得过于宽泛,则会使处罚过于严厉,这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相违背。交通肇事犯罪与逃逸具有不同的罪质,对于“逃逸”这一情节应当独立评价,而不应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的加重处罚情节评价。就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的立法目的问题,本文对理论界讨论的最多的“逃避救助被害人说”和“逃避法律追究说”进行了探讨,论证了立法规定交通肇事逃逸予以加重处罚的主要目的在于救助被害人。此外,文章还就单纯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情形中的司法适用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对加重处罚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进行了思考。文章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是一个难以查证的问题,单纯地将其归类为“故意”或者是“过失”,都是不全面、有缺陷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是关于客观处罚条件的规定,其只涉及行为人“逃逸”行为的直接后果。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问题,文章认为,二次肇事致人死亡中的被害人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在逃逸与致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上,文章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逃逸”与“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就不能将事故评价为因逃逸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