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团体的广泛兴起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世界,并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全球现象。国家权力、社会权力与经济权力发生结构性变动的社会转型使社团在中国也得到迅速发展,各种社会团体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承担了政府的部分职能和社会责任,作为社会自治的自组织力量成为社会多元治理模式的主体,在参与社区管理、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社团同时作为私权利的维护与保障组织,对个体权利与公权力的关系产生影响,与对权利和权力进行基本结构性制度安排的宪政发生关联,并在不同理论视角下具有不同的功能:在宪政的内涵是以人为本的基本精神、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的核心价值以及确立有限政府的评价原则的意义上,由特定共同利益关系构成并以实现权利为核心的法理意义上的社团对于宪政具有彰显人本精神和保障权利的功能;市民社会语境下社团所发挥的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限制的功能;公共行政理论中社团的宪政功能主要体现在承担政府职能、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建立有限政府等方面。社团宪政功能的发挥不但和社团本身的发育和成熟程度有关,而且也取决于对于宪政的认识与宪政的发展模式的改变,宪政建设有国家主导型和社会自治型两种模式,两种模式都存在自身的局限性,不能独自完成宪政建设的任务,应在打破宪政工具主义认识的基础上,建立社团参与的多元主体宪政建设模式,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推进宪政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