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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一次规定滞纳金条款后,我国依次在税收、环境保护、公路养护、水电费征收等领域出台了含有滞纳金条款的法律法规,使用滞纳金条款的主体也非常之复杂,其中有行政、事业、企业等不同性质的单位。本文通过对高校学费滞纳金措施的运用及至废止历程的分析,引出了广泛存在于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现实生活中的滞纳金问题。本文结构如下:第一章对截至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社会生活中所存在的滞纳金进行了列举并简单地分析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第二章首先单独分析了滞纳金制度的演变过程以及我国社会转型的复杂性,之后将二者结合起来,以中国社会体制的转型为背景探讨了滞纳金为何会经历一个如此复杂曲折的转变过程。综合以上的分析得出: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滞纳金逐渐区分为三大类,一部分转化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在费改税的过程中被分化;一部分由滞纳金转化为违约金;剩下的一部分作为新的滞纳金被保留下来。第三章对滞纳金进行了定性。首先,列举主流观点对滞纳金的定义。其次,分别将滞纳金与违约金及行政处罚、行政执行罚加以区分。最后,得出结论:这一类介于公私之间,由兼具行政性职能和非行政性职能的主体规定的滞纳金,正是作为改革的方向而产生的,是应该被保留下来的新的滞纳金。第四章回到文初提到的问题,探讨了高校学费滞纳金的收取是否合法以及取消学费滞纳金所带来的问题等。结论通过对我国长期矛盾并存的滞纳金制度及其背景进行分析,区分了作为改革对象的滞纳金和作为改革方向的滞纳金。旧的滞纳金将作为改革的对象,而改革的方向则是产生新的滞纳金。这是社会法调控机制所衍生出的新的调整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