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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证券交易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所以其在国内外的发展十分迅速。它在给我们带来交易投资方便的同时,也给法律带来了挑战。同国外相比,我国法律对网上证券交易的调整相对滞后,我们应以维护网络安全、促进网上证券交易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原则,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监管。 对于主体准入,我们应从网络交易的特点出发,适当放宽IT企业进入网上证券交易市场的条件,引进竞争;对于安全技术的准入,我国《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较为详细,但在交易系统容量、交易程序设计及安全技术的更新等方面存在规定不足问题,需要加以补充;内部管理制度是网上证券公司的内部安全保障,亦应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并作出细化规定。 网络的公开性和传播速度迅捷性使得网络信息泛滥,影响了投资者的正确决策。目前还没有一个可以控制因特网的中心,它的分散性、灵活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使得信息的发布者很难被发现,个人投资者几乎没有能力去寻找发布虚假信息者。即使发现了也会出现追究赔偿责任不能的情况,投资者的损失得不到弥补。因此,在强调信息发布者责任的同时,需要建立事前预防机制,明确各类网站的责任,使一些虚假欺诈信息无法在网上传播。为此应从规范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证券类网站的信息发布等方面加强网上证券交易信息的监管。 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在网络环境下显得更为突出,这就要求:(1)加强对投资者的帮助,教育他们如何使用网络进行交易,如何保护自己利益;(2)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定的协议书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规避了证券公司的责任,侵害了投资者利益,对投资者是不公平的,需要作出合理的划分;(3)建立保障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在网络遭受黑客袭击时而证券公司可以免责时,投资者的利益损失可从风险损失责任准备金或保险公司得到补偿;(4)规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