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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与专利均是科研成果的表现形式,然而论文发表可能对专利新颖性产生影响。我国专利法规定,新颖性是科研成果获得专利保护的实质条件。论文的在先发表会导致科研成果成为被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而现有技术会对专利新颖性产生影响,导致专利保护范围缩小、甚至专利权利不被授予。因此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研究论文发表对专利新颖性的影响现状,探究论文发表对专利新颖性的影响机制。在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构建论文专利指数这一统一的测度标准;选择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研究样本,以Web of Science与Incopat数据库作为论文与专利数据来源;定量测度以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代表的创新主体对论文发表与专利申请的倾向性,表明各创新主体对两者重视程度的差异;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专利审查信息的检索,获取因论文发表导致专利新颖性丧失的案件,并从案件产生概率、论文专利指数、论文专利特征等方面,分析论文发表对专利新颖性的影响现状;在分析影响现状的基础上,从论文发表内容、论文发表时机和专利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等方面,探究论文发表对专利新颖性的影响机制。研究发现,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均存在论文发表破坏专利新颖性的情况,然而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发生该情况的概率有所不同,企业发生的概率小于高校与科研院所。这与各创新主体对论文发表与专利申请的倾向有关,企业倾向于选择申请专利,较少将科研成果通过论文发表形式产出;而高校与科研院所倾向于选择发表论文,导致其出现论文发表破坏专利新颖性案件的概率增加。通过研究论文发表对专利新颖性的影响机制发现,在论文内容方面,存在与专利的雷同,这是由科研人员对两者内容没有策略性撰写导致的;在论文发表时机方面,受组织内部论文导向的影响,存在论文抢先发表的情况;在论文发表后的救济方面,与美国和日本相比,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专利新颖性的宽限期限短且允许公开形式少,专利申请难以利用宽限期制度弥补新颖性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