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传统中国社会“合情合理”、“通情达理”、“入情入理”、“不通人情”这些带有浓厚的伦理色彩的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调解不仅代表着一种纠纷解决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它还承载着传统的这些文化符号。自20世纪之后,中国可谓是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律作为司法过程中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准,也是法官判案的唯一依据,这是毋庸置疑的。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调解也必然要遵从法律。但是,另一方面,依据“情”、“理”进行纠纷的调解是我国的一项悠久的传统。调解不似法官判案,必须遵从法律,调解更具灵活性,调解过程中对“情”、“理”的正确运用能使案件的成功解决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并且可以使人民对法律感觉亲近以及和蔼。我们常说“情理法兼顾”以及“合情合理合法”,只有三者结合起来,并对其进行通盘考虑,才能使纠纷从根源上解决,单是缺乏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足以完整,这便是“三位一体”。但是,另一方面,传统的“情”、“理”与现代的“法”之间是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的,本文从“情”、“理”、“法”出发,对调解基准的内在冲突进行分析,并提出缓和矛盾的办法。本文采用了文献分析方法,通过对大量文献进行阅读并进行归纳总结,从而对调解有了深入的了解。其次,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案件的引用,从实践出发,从而对本文进行夯实。最后,本文采用了概念分析方法。要对调解的基准有所研究,就必须从相关概念入手,“法律的概念结构具有真实的实践意义”。因此,本文通过对相关著作及文献的阅读,并着眼于社会现实生活,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词源上的解读并对其进行界定,继而对调解基准及其内在矛盾的冲突与协调进行具体的阐释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