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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待死刑的态度也日趋理性,由于死刑是统治阶级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对实施犯罪的人的生命所施加的一种刑罚,为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其存在的必要性不可能不受到人们的怀疑,其适用也不可能不受到一些人的反对和批判。死刑的废除是当代刑法学术研究和国际上所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人权保护的思想和现代司法文明的观念已经渐渐深入人心,一些还未真正废止死刑的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制度的适用也开始予以限制。随着死刑的发展历史变化和人权运动的兴起,废除死刑的趋势已经成为世界潮流不可逆转的方向。我国适用死刑的历史较长,在社会观念中根深蒂固,因此可能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还不完全具备废除死刑的成熟时机。长远看来,废除死刑需要经过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单就目前,我国在是否废除死刑上应当与国际社会逐渐接轨,对法律框架内的现有死刑制度以及相关法律需要进一步地进行重新调整和定位。死刑的废除已并非是刑法考虑的范畴了,更多反映的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应当对死刑适用进行必要的限制,并对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或标准进行研究,制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死刑制度。从现实角度出发,中国在现阶段完全、根本的摒弃死刑是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但是在死刑的适用上可以进行必要的限制。从死刑限制的现实性和合理性来看,我们主要应从宏观的层面考虑,如从死刑政策、死刑适用的条件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方面进行入手,以严格死刑的适用;就微观的层面而言,在适用死刑刑罚时,应进一步修改刑法设置有绝对死刑的罪名或者提高死刑适用的标准,再或者死刑执行制度上进一步扩大使用的范围。笔者认为,我国要废除死刑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简单地认为死刑的存废就是国家是否尊重人权和司法文明的标志。在我国死刑是否应被废除,还是应当从中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法治发展状况等实际出发,根据法律文化的传承、社会伦理道德的基本价值观念等因素考虑,更重要的是应当根据犯罪的现实状况来决定死刑的存废。目前现阶段,我国还是应当保留死刑,但对死刑适用应进行相应的限制,特别适应从刑事政策上、刑事立法上以及在社会伦理道德的范畴内,并综合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背景下提出限制死刑,严格其适用条件,在实务界应重点从程序方面规范,从而达到限制和减少死刑在我国适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