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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在公共行政中的责任也逐渐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政府责任的界定从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经济市场化的程度。行政责任制度完善的关键在于确定行政责任的边界,扩大行政责任的产生基础,认为除了传统的行政违法行为之外,部分行政不当行为同样应当产生行政责任,应当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同时缩小行政责任的主体的范畴,认为行政责任的主体只限于行政主体而不包括行政相对人。具体来说,全文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笔者选择行政责任制度研究的背景及意义,一并提出完成论文撰写的主要方法。第二部分,对行政责任制度进行概述。通过梳理各家学者对行政责任所下的定义,笔者给出自己对行政责任的界定.同时对行政责任的特征进行总结,认为行政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特征即主体特殊性、与行政职权行为的紧密性、独立性和外部性,从而区分出对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不同。第三部分,梳理行政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法学的要义在于追本溯源,要想很好的完善行政责任制度,必须了解行政责任制度的前世今生。通过比较中西方行政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体现出我国加快对行政责任制度进行完善的重大意义。第四部分,分析我国行政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西方行政责任制度相比,我国现行的行政责任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主体范围分歧较大、分类标准不统一、行政责任设定立法层面缺陷、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不强四个方面。第五部分,提出我国行政责任制度完善的对策及建议。笔者认为目前行政责任制度之所以存在以上缺陷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部统一的《行政责任法》。利用我国目前的立法资源,根据行政责任制度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颁布统一行政责任法是完善行政责任制度的最好选择。在未来的统一立法过程中,对当下我国行政责任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予以完善。首先明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范围;其次,以责任主体为标准合理分类行政责任;第三,明确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第四,提高行政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