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De Minimis Non Curat Lex”是一条古老的拉丁语格言,通常简称为“de minimis”,其较早的英文翻译是“the law doth not regard trifles”,其他形式的表述还有“the law cares not for small things”,以及“the law doesnot concern itself with trifles”,本文将其翻译为“琐事例外”。“琐事例外”具有悠久的适用历史,十八世纪时布莱克斯通大法官便已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原则来使用,其也逐渐成为法院在判决案件之时经常采用的工具。“琐事例外”在传统上总是作为解决法院和法律之间张力的一种工具,法院依据本原则来解释法律,谋求在“僵化”的法律规定之中引入理性思考的机制,从而克服法律的僵化适用,防止显著不公的出现。 在规制国兴起之后,本原则找到了新的适用空间。规制机关出于规制经济的考量总是试图将收益显著低于成本的“琐事”排除出制定法所要求规制的范围,“琐事例外”便为其提供了一个理想的依据;由于制定法本身的问题,可能会导致规制失灵的出现,规制失灵在涉及“琐事”之时尤为明显,“琐事例外”也可为规制失灵的解决提供一条因应之道。但是,“琐事例外”的适用也有其所依赖的条件,其对规制失灵的克服也因为适用条件的限制而受到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