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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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汽车行业发展迅速,居民的汽车占有率不断上升,但是关于汽车方面的法律制度却落后于实际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问题,我国设立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后,由于立法滞后等原因导致诸多争议存在。为了建立健全机动车交通安全保障机制,促进交通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文章围绕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强制责任保险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其中主要争议焦点有: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和范围问题,保险人是否既要垫付抢救费用,还要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第三人认定问题;交通肇事的因果关系认定;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如何行使问题。通过整理我国现有相关立法和各地法院的裁判的案例,结合学者对于以上问题的学说观点,结合理论和实务应用的分析,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对以上争议焦点展开分析。第一,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和范围问题,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的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也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均应予以赔偿。第二,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乘车人即非本机动车的投保人遭受损害,乘车人应该认定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范围的第三人。受害人请求保险人在承保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应在赔偿范围内给予赔偿。第三,交通肇事的因果关系认定,要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把他们之间的关联性找出来进行分析,得出两者是否有因果关系,从而判断肇事者责任的承担。第四,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法定事由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添加被保险人从事违法行为或者逃避合法拘捕,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合同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所以,为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的利益关系能够在相应的基础上达到平衡,我国《交强险条例》有必要规范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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