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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为著作权人集中管理个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对实现著作权起着重要作用。集体管理组织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功运行了上百年,并已形成国际性的网络。 在我国,集体管理组织是从国外引进的新生事物,还很不完善。目前,我国正处于健全和完善集体管理制度,设立和规范相关集体管理组织的关键时期。如何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集体管理组织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内容。 本文试着从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的关系以及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与监管等几个主要方面,介绍分析国外的相关理论和法律制度以及集体管理组织的习惯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架构和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应加快集体管理条例的出台和相关集体管理组织的组建和运作;我国应实行自愿集体管理制度,但在法定许可等特殊领域,可以实行扩展性集体管理;集体管理组织应采取民间社团形式,由权利人自发成立、自己管理,但政府要给予一定的引导和支持;目前,在我国不同的集体管理组织相互竞争的条件还不具备,但不应由法律强制规定独占,而应提高准入门槛,形成事实上的垄断;建立相对综合的集体管理组织,面对新技术问题,应加强不同组织之间的联系,结成松散型联盟,便利使用者使用作品;我国应实行跨地区的“一站式”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