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土地征占用是政府依法强制变更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公共利益所需并给予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在没有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最高统治者依法强制执行的一项权力。作为一项宪法赋予的与生俱来的公权,能有效避免因土地交易成本过高而产生的市场失灵问题。然而,地方政府天生具有滥用和泛化土地征占用权力的倾向。地方政府对“GDP”的追求及不合理地方政府间的竞赛,非公共利益的林地征占用严重侵犯了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地方政府不规范的林地征占用行为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问题。近些年来,因土地征占用而产生的纠纷在一些地方依然成为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如何规范地方政府在林地征占用中的行为,为科学制定林地征占用制度提供理论准备。对此,本研究以福建省莆田市为样本,分析我国地方政府在林地征占用过程中所呈现的特征趋势。基于科斯产权理论阐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所形成的残缺产权,对林地征占用地方政府行为带来的影响;基于博弈理论的视角探讨财政分权制度改革后,在中央政绩考核和地方辖区经济发展的双重压力下,地方政府在林地征占用权力行使上的偏好;从替代效应理论出发,阐述林地征占用管理制度与农用地之间的替代关系;并运用层次分析方法综合分析各个不同因子对林地征占用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因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本研究结论表明,由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界定的模糊林地产权,林农的林地维权之路因缺乏有效的土地维权基础和组织保障,而无法真正实现。分税制形成的地方政府对与土地财政的渴望,必然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林地管理方式的松散化,在国家严格保护土地资源的政策要求下,地方政府会用林地作为农耕地的替换满足新一轮土地竞赛的要求。尤其是其中对于林地征占用公共利益、林地补偿标准制定的技术上的难度,导致林地征占用中林农的利益受损。因此,本研究提出要切实维护林农的土地利益就必须完善林地征占用法律体系,明晰林地产权;约束官员行为,减少“土地财政”加强林地管理方式,保障林农的切身利益。由于林地征占用的前期研究积累有限,而地方政府作为林地主要的供给主体,对其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当前学界及社会对耕地保护意识强于林地保护的现实,保护林地资源具有极强的紧迫性。因此,本文从行政管理学、制度经济学及计量经济学的相关研究方法,系统分析林地征占用地方政府行为的特征及相关的影响因素。由于本文研究条件的限制,加之林地问题的敏感性,使得本文研究的数据范围有限,使得本研究有待于进一步跟踪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