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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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采购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的问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价格因素始终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而有些投标人正是抓住这一点,在投标过程中尽可能的降低自身报价,甚至不惜以1分甚至0元的报价来获取中标资格。政府采购中的异常低价投标会引发诸多问题,例如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出现合同履行风险,以及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等。然而我国现有规制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还不够完善,实践中处理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也存在不少问题,故本文选择针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异常低价投标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分析。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该部分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梳理了国内外学者研究现状,以及列出了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和论文的框架结构。第二部分是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概述。该部分首先在分析不同概念解释的基础上,将本文探讨的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界定为“在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时,投标人提供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或低于其成本价的投标”,并且简要分析了其基本特征。其次,对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的分类进行了阐释,将其分为恶意低价投标和非恶意低价投标两类,并分析二者的区别在于投标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排挤竞争对手,获得市场份额,想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争取中标机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目的,其中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规制恶意低价投标。再次,对政府采购中产生异常低价投标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了分析,从采购方和投标方的不同立场分析了原因,得出可能产生的危害有以下几方面,包括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影响采购项目质量,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最后,阐明了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法律规制的意义,例如有助于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合理使用,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等。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分析。该部分首先对现有法律法规与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梳理分析;其次,通过“东软投诉案”和“腾讯0元中标”这两个案例介绍了实践中的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的案例及其处理情况;最后,总结了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法律规制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发现现有立法中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的概念尚不清晰,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认定标准模糊,由此产生实践中认定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困难、评审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的因素单一,对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的处理不一致等问题。第四部分是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法律规制的域外规定。该部分首先研究了 WTO《政府采购协议》(GPA)、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和亚洲开发银行《异常低价投标采购指南》中规制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的法律规定;然后分析了两个GPA成员方(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中关于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的规定。最后,在分析以上规定时发现他们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包括构成异常低价投标应由采购方决定,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应综合因素确定,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的供应商应提供履约保证金。第五部分是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该部分主要是针对在第三部分中提出的问题和在第四部分中分析的域外立法经验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一是应明确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的概念和认定标准,例如可将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定义为“在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的投标”;二是通过整合“两法”或修订现有法规的方式统一存在冲突的相关规定;三是认定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时增加综合考虑因素和增加履约保证金要求;四是加强对异常低价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和强化对恶意和失信异常低价中标人的惩处。本论文的亮点在于,一是对域外规制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广泛的研究分析;二是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了因立法不够完善导致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三是对明确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的概念和认定标准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改进建议。当然文中也有诸多不足之处,例如对学者的观点分析不够透彻、提到的完善建议实施或有困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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