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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在我国确立职业禁止制度,这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但作为一项较新的制度,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适用中,都存在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争议疑难问题。本文先对刑法中职业禁止制度的特征进行界定,进而探讨刑法中的职业禁止的法律属性、刑法中的职业禁止与类似制度的关系,然后分析刑法中的职业禁止的司法适用,最后试图提出刑法中的职业禁止的完善建议。本文具体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刑法中职业禁止的特征。刑法中职业禁止包括补充性、惩罚性、预防性、强制性和特定性五个基本特征。补充性是指刑事职业禁止相对于刑罚而言,在适用方式和功能上都处于补充地位。惩罚性是指职业禁止具有克减行为人权利并给其带来一定痛苦的恶害性质。预防性是指职业禁止具有预防行为人和其他一般人将来实施与职业有关犯罪的功能。强制性是指职业禁止生效裁判作出后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特定性是指职业禁止只能由特定主体、针对特定对象、限于特定内容、确定特定期限进行适用。第二部分为刑法中职业禁止的法律属性争议。在刑法中职业禁止的法律性质上存在刑罚种类说、保安处分说、预防性手段说、刑罚附带处置措施说和非刑罚方法说的分歧。保安处分说是可取的主张,主要理由是:刑法中的职业禁止与保安处分的适用依据、适用目的、作用机理、规范特征、形式特征等都十分相似。第三部分为刑法中的职业禁止与类似制度的关系。刑法中的职业禁止与行政法中的职业禁止、刑法社区矫正中的禁止令、刑事诉讼法中的禁止令既有某种相似之处,也有重大区别。第四部分为刑法中职业禁止的司法适用。通过实证分析发现,禁止从事食品职业、禁止从事药品职业、禁止从事教育职业等是适用最多的职业禁止类型;职业禁止的期限包括三年、三年六个月、四年和五年,以三年和五年居多。刑法中职业禁止的适用原则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均衡性原则和补充性原则。适用条件包括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制条件三个条件。适用保障包括行政处罚保障和刑事责任保障两种类型。第五部分为刑法中职业禁止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三个建议:一是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单位犯罪;二是明确职业禁止的宣告时间;三是构建职业禁止的执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