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约》下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问题研究

来源 :北方工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oshiliuni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事调解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手段有其独特优势,通过调解产生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有效执行是调解制度最终为当事人解决争议纠纷的关键,也决定了国际商事调解的价值与吸引力。目前国际范围内对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效力以及如何执行的问题尚无共识,在这一背景之下,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了《新加坡公约》,该公约的诞生为商事和解协议的执行构建起国际上的新框架。本文旨在探究该公约确立的制度下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首先结合《新加坡公约》对商事调解及和解协议的含义与特征进行阐释。商事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是通过在第三方协助之下使当事各方协商、进而达成合意的过程,在《新加坡公约》中对“调解”一词应采广义理解。经商事调解程序而产生的成果为和解协议。《新加坡公约》中规定适用于该公约的和解协议应具备“国际性”、“商事性”和“产生于独立的调解程序”这三个特征。其次是分析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效力关系到是否能最终解决纠纷,从理论上来说,传统观点认为其不具强制执行力,本文认为应让和解协议“长牙齿”以适应调解制度“成长”。从立法实践上来说,无论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欧盟这种国际性组织的立法还是印度、新加坡这些域外国家的立法中都在认定和解协议效力上有一定突破,《新加坡公约》更是赋予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可直接执行的效力。再次对和解协议在《新加坡公约》下的具体执行规则进行分析。当事人可依据公约申请直接执行和解协议,同时也可在非执行的阶段运用和解协议提出抗辩。此外,《新加坡公约》在第5条中还规定了“拒绝准予救济的理由”,为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救济渠道。最后结合中国和解协议执行的实践现状以探究依据我国现有制度与《新加坡公约》确立的机制两者之间如何搭建起“桥梁”。虽然直接执行的方式同当前国内经调解产生的和解协议无法强制执行的现状有着矛盾点,但此矛盾并非无法解决,我国批准该公约是有可行之处的,并且可以在与公约的衔接中完善我国的执行机制,进而促进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
其他文献
民间借贷在促进民间资金流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自身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质上的逐利性和混乱性,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了大量背离民间借贷初衷的借贷行为。部分人员以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发放贷款,在客观上已然形成了在未经过有权部门批准、未获取相关合法资质而进行营利性放贷的非法金融业务。一旦行为构成非法放贷,不仅会直接损害借款人的财产利益,对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产生冲击。而且由于非法放贷
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新金融业态的不断产生,地方金融风险事件频发,以“一行两会”为核心的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金融的监管存在缺位。在此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渐确立起“央主地辅”的二层监管体系。但在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运行的实践中,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逐渐确立起来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仍亟待完善。分析监管权运行的实践状况,可将阻碍金融监管权有效运行的问题归纳为监管权不完备、监管协调性缺
刑事司法传统历来偏重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定罪与量刑,查清真相、绳之以法就是正义,至于涉案财物该如何处置似乎不在考虑之列。但实则刑事涉案财物除关系该如何惩罚罪犯之外,亦关乎着财产权保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因而该如何处置——即厘清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已必须给予充分且足够的重视。尽管《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甚至陆续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进行了相关
互联网的发展让各种类型的作品借助数字化实现了跨国界、跨区域传播,抖音、快手、Tik Tok等视听自媒体让视听作品实现了病毒式高速传播和分享,却也引发了人们对表演者及其相关权利的深度思考。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视听作品表演者权利的规定比较笼统,在立法层面对表演者的权利归属和保护标准也不到位;而在实践中,却有一些表演者坐地起价,享受高额的片酬和溢价。如果任由这种所谓的明星效应蔓延下去,不仅对于所有表演
采用熔融共混法制备了钛酸钡/聚苯醚(PPE)/聚苯乙烯(PS)复合材料,研究了钛酸钡含量对复合材料力学性能及介电性能的影响。结果表明,随着钛酸钡含量的增加,复合材料的密度逐渐增大,拉伸强度逐渐升高,断裂伸长率逐渐下降,弯曲强度和弯曲模量逐渐升高;介电性能也是逐渐增加,当钛酸钡含量为50份时,介电常数达到5.69。
每年财政报告中审计出的转移支付问题反复沉渣泛起,弊端根深蒂固,一时难以根治,尤其是专项转移支付领域,原因是既往的专项转移支付法律规范部分内容与当今社会对专项转移支付实践发展的需求已不相适应,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法治化程度低,一方面是财政转移支付领域基本法缺位,现行部分法律规定内容也需更新和完善,另一方面是实践中专项转移支付实施不规范造成法律制度实施成效不佳。专项转移支付法治化程度不高需要理论法学探究根
学习动机是决定二语学习成就的主要因素之一。学习动机能激发学习者的积极性,但是学习动机并非是静态、一成不变,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学习动机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产生动机减退的情况。学习者为了维持学习的系统性和持久性,会有意识采取多种策略对学习动机进行积极调控,这些策略被称为动机调控策略。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二语学习者有效使用动机调控策略能更好地激发和维持学习动机,但是以往研究较少以研究生为研究对象展开研究
伴随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改革的行进,司法实践遇到了一系列关于证据规则的问题。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影响,虽然我国在行政公益诉讼证据规则理论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远未达到司法实践复杂性所要求的程度。而且,对行政公益诉讼证据规则的独特性更缺少相关理论研究。为了稳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需要对其中的证据规则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给出合理方案。行政公益诉讼本质上仍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范围。本文对于行
从目前相对人审查义务的法律法规出发,本文引出相对人审查义务存在多元化的问题。多元化不仅仅体现在审查义务的存在与否,也体现在审查义务标准的宽严不一。通过规范分析,规范性质之争存在概念混同的现象,本文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强制性规范。公司法在担保事项的强制性来源于公司担保事项本身的重大性。市场主体的趋利性也需要公司法加以干预。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公司法》第十六条发挥底线规制的作用。在规范分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