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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于2013年9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上的广泛关注。网络诽谤与传统意义上的诽谤相比,有独特的表现形式和更为明显的特征,同时也给现行法律带来了挑战。刑法上对于网络诽谤定罪的难点是行为人的言论自由与受害人名誉权保护的平衡,网络诽谤公诉和自诉的区分的难点是公权力机关该何时介入的问题。国外法学界对于网络诽谤的定罪量刑方面有两种趋势:德韩等国家从严的态度和英美法系国家从宽处理的态度。我国对于网络诽谤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还处在探索阶段,两高发布的解释并没有彻底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问题。综合到具体个案上,网络诽谤行为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采取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对受害人造成了何种严重的后果或者产生了何种恶劣社会影响。同时,网络诽谤案件的受理途径要拓宽,法院和公安机关在证据上要建立起紧密的衔接机制。考虑到公安机关取证更为方便和直接,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查询前期的证据,根据证据确定是进入公诉程序还是自诉程序。而且,要鼓励用治安管理手段治理网络诽谤行为,从而更加高效、简便、公正和节约司法资源。只有协调好自诉、行政处罚和公诉这三种法律程序,才能维护公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才能保障公民的名誉权,最终,保障社会的安宁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