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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我国建立了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在统筹账户内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内实行基金积累制,以期能够实现两种模式结合下的效率与公平的相结合,当前与未来的相兼顾。然而经过近20年的发展,“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混账管理”的管理体制下却产生了政府权责模糊、个人账户基金被挪用侵占、基金投资收益缺乏保障以及养老金替代率不断降低等诸多问题。导致了个人账户基金治理结构的模糊,各主体的责权利关系不明确,其治理结构缺乏监督制约和法律保障机制,以致基金治理低效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