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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保有量陡增,交通事故频发。交通肇事案已成为刑法的“新宠”。然而,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刑事责任认定与行政责任混同,司法审查流于形式。在认定交通肇事案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所作的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标准和规则,目前尚无可靠的依据,法律法规仅笼统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事故责任认定随意性大,以致类案不同责的窘面,当事人的权利无法保障,更有甚者被追究刑事责任,锒铛入狱。鉴于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性,事故认定书仅送达给事故当事人,除申请行政公开外社会公众无法知晓认定依据、标准、结果,社会监督名存实亡。作为基层公安交警,在办理大量交通肇事案件中所遇到的困惑——机械适用司法解释关于事故责任入罪的规定即交通肇事罪的该当性认定,却忽略对违法性、有责性的审查。本论文通过分析文献资料、剖析无罪案例,按照我国现状——事故认定书属性——犯罪构成——司法审查——可行性建议的顺序,从规范刑事责任认定入手,进而准确定性交通肇事行为。意义在于厘清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探究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和规则、规制刑事司法机关对刑事责任的审查。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对交通肇事罪的现状进行评析该部分主要通过解读现行法律规定、分析司法实务现状以及罗列学界专家观点,较为全面的展现理论和实践部门对交通肇事罪理解与认识。对第二部分关于交通肇事罪定罪的重要证据——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归属评析做铺垫。第二部分:剖析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事故责任归属该部分主要通过分析现行法规的规定、理论学说,结合实践部门现状,明确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以及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的属性,厘清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为第三部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该部分主要通过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入手,从“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来架构交通肇事罪,讨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而明确道交法上的事故同等以上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的关系,且从不同侧面检验实行行为、处理正当化事由、得出结论。为第四部分实证案例分析提供理论依据。第四部分:实证案例分析该部分主要是对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到四十余份无罪判决进行分析,从检察机关指控够罪、审判机关却作出无罪判决正反两个面分析,看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审查的重点以及定罪的标准,进步得出司法机关在审查事故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上的不同落脚点。从而,找出司法实践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存在的问题,为结论部分提供了实践性依据。第五部分:本文结论该部分是从前四个部分分析出来的问题,针对问题,结合刑事司法现状,从规范事故责任认定、强化社会监督、准确认定刑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可操作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