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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成为全球禁毒工作面临的一大挑战。新精神活性物质是指未被法律管制但作用效果与毒品相当的物质,具有与毒品相同、类似甚至更强的麻醉、兴奋、致幻、抑制等作用,并能够致人形成瘾癖。其呈现种类多变、形式隐蔽、危害严重等特点,加之不受法律约束,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健康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为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国际社会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与尝试,联合国、欧美国家等通过改进管制制度、建立早期预警等措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加强了管控,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近乎于同步,我国也开启了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控,2015年印发实施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被视为专门为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而制定的法律文件。但由于立法层级较低、规定较为笼统、缺少配套措施等原因,该办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此外,当前各国管制制度的差异和难以平衡的利益冲突制约了国际合作的开展。而国内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预防宣传教育、侦查打击处理、社会矫治、监测预警等工作也难以适应其“新”特点,因此,实现新精神活性物质有效管控困境重重。笔者认为,应当综合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特点、易被滥用的原因以及当前国内外管控的现状,有的放矢,精准施策,致力于解决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管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第一,要从完善立法规制的角度出发,做到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有规可循,有法可依;第二,在新精神活性物质全球蔓延的大背景下,要推动和加强国际合作,形成联防共管的合力;第三,建立全方位的监测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并治理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和滥用问题;第四,做好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宣教工作,提高社会大众的认知和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