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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纳税人未缴税款与其他债务同时存在,且其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特定财产不足清偿相应债务时,税收依法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收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这说明我国税法已经通过一般法的形式对税收优先权予以肯定,其目的在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权益。但是,作为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的税法向民法借鉴的产物。税收优先权涉及到传统公法与私法的许多理论,尤其是同宪法、民商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密切相关,我国理论界对其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立法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实务界对其复杂性更是认识不足,因此带来亍理解和适用上的重大偏差,这些构成了本文的写作背景。本文的写作采用了比较研究兼具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文章结构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税收的概念进行了法学界定并对税收之债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充分论证,在此基础上对税收优先权的概念予以了界定,并结合各国立法与理论研究得出了法定性特征:第二部分采用辩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了税收优先权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其负面影响,从价值分析的角度论述了其立法选择;第三部分对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受偿顺序进行了分析,本部分重点对税收债权受偿顺序进行了具体分析,包括税收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以及税收债权与其他优先债权的受偿顺序:第四部分对《征管法》中关于税收优先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完善税收优先权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