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家庭作为任何社会都不能缺少的存在,是个体相互依存共同生活的团体。保障家庭职能的发挥对于个体与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基于家庭伦理维持的家庭本该是一种和谐稳定的状态,然而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家庭生活中个体间的暴力普遍存在。对于个体以及个体所在的家庭而言,家庭暴力百害而无一利。在社会实践中,过去长期认为家庭暴力是“家事”,外力不宜介入,奉行“法不入家门”。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对个体权益的伤害,认为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而是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我国法律也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规范。本来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法律规制家庭暴力,可以有效保护个体权益和家庭稳定。然而当家庭不能有效发挥其职能时,也可能对个体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法律对这一类行为的定性便会遭遇困扰。如果此类案件否认了法律的介入,个体权益便不能得到保障;如果否认了“家事”这一特征,家庭职能的发挥可能因法律的介入受到影响,进而损害家庭成员的权益。基于此,本文从广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切入,立足于家庭暴力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家庭职能的发挥也应当予以保障,对家庭生活中的法律与家庭伦理的关系进行分析,明确法律介入家庭生活的基础,指出可能存在的问题,探寻法律有效介入家庭生活的路径。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分析。第一部分,通过对“南京虐童案”的案情回顾,指出法律介入家庭生活时存在问题。一方面,当法律对于事件的评判力量得到舆论的强化,个体权益的保护与家庭伦理产生激烈的冲突,陷入非此即彼的对立状态中,表面看是舆论的影响,本质上是法律介入家庭生活时,不能对两者进行平衡,最终导致实践中不能兼顾法理与情理。另一方面,该案通过严惩李某甲保护施某乙存在问题,即对李某甲的重罚或许能够实现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戒,但对李某甲与施某乙之间的家庭关系也产生了伤害,对于家庭教育职能、养育职能的发挥产生了影响,从而导致对施某乙的保护成为未知之数。第二部分,首先对家庭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原因及后果进行分析,指出家庭暴力对个体造成直接伤害,还对家庭组织造成伤害,进一步加重对个体的伤害。其次对家庭伦理与家庭暴力的关系进行分析,指出现代社会家庭伦理体系发生变化,家庭伦理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力量减弱,但对家庭暴力的容忍依旧在发挥着作用。最后对法律与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指出法律从个体本位出发,对于家庭关系进行调整,可以对家庭暴力形成规制,保护个体权益的同时对家庭组织的和谐稳定提供保障,进而指出家庭生活需要法律介入。第三部分,分析法律介入家庭生活的特殊性及其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法律介入家庭生活时,必须面对法律与家庭伦理互为环境的现实基础。家庭生活中,法律与家庭伦理都是家庭行为的合理性依据,作为文化系统的家庭伦理与作为政治系统的法律互为环境,两者在同一场域中能否良好运作,实现整体系统的稳定,取决于定界与沟通的实现。另一方面是法律介入家庭生活可能存在的问题,其一是法律对家庭伦理形成压制,可能会造成社会治理成本的提升,导致法律权威的受损;其二是家庭伦理会引导法律实践背离文本。第四部分,基于法律与家庭伦理互为基础和条件,法律恰当处理与家庭伦理之间的关系,便构成了法律对家庭生活的有效调整的理念与路径。具体来说,首先,法律介入需要为家庭伦理发挥作用预留空间;其次,法律介入目的应当与家庭伦理一致,以维护家庭稳定为共同目的;再次,介入的方式是法律调整适应家庭;最后,介入技术上,法律对于家庭关系应当特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