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诉讼信托将衡平法特别贡献的信托理念与当事人适格理论相结合,在民事诉讼领域发挥着扩张当事人适格范围的作用。目前诉讼信托逐渐得到世界多国的认可,虽然适用方面不尽相同,但未影响其价值的发挥。尤其是在当今大量公民维权、公益性质的诉讼案件不断涌现的社会,作为公民权利最后保障的司法救济堡垒却不能庇护好公民,而诉讼信托能够通过权利的转移,扩大司法解决纠纷功能,实现权利救济与诉讼经济,在解决现代型纠纷方面的作用不可或缺。然而,诉讼信托在我国的适用却颇具争议,在法律实践中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开发,即使学界已对诉讼信托理论的魅力产生了浓厚的研究兴趣。对诉讼信托理论进行探讨,必须对信托理念的形成进行追溯,并对其在域外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进行比较研究,如此方能厘清诉讼信托的概念;在诉讼信托理论的宏观指导下,对诉讼信托制度的探讨,明确制度构建的思路,则必须建立在对诉讼信托的正当性基础及构建制度迫切性的论证之上。鉴于此,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对诉讼信托的相关内容展开研究,并对构建诉讼信托制度提出基本思路。第一部分对诉讼信托进行概念上的总体阐述,通过对域外诉讼信托制度的介绍和特征总结来界定诉讼信托;第二部分主要从学理正当性及诉讼信托自身价值两方面论证了诉讼信托的正当性,并针对对诉讼信托的质疑进行反思与回应,进而阐明诉讼信托存在的合理性;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适用诉讼信托的迫切性,究其根由是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局限和公益诉讼主体仍处于模糊的状态;第四部分主要介绍我国诉讼信托制度的前景构想,提出构建诉讼信托制度的整体思路与具体思路,初步构想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资格及团体诉讼的具体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