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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作为程序法中的诉讼制度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秦汉是中国古代第一个大发展时期,其诉讼制度如何对于研究中国古代社会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简牍资料和文献史籍,着重对有关秦汉诉讼制度中的基层司法功能和诉讼限制、诉讼程序、司法官吏的责任进行探讨。基层司法职能并非只由县一级机关行使,乡在县的指派下有一定的受理权,里也具有司法辅助功能;本文探讨了前人少有涉及的有关诉讼主体的限制,及关于判决时所依据原则的变化和司法官吏所承担的教化作用,从而论述秦汉时期儒家伦理思想与司法实践的冲突和融合。文章充分利用既有研究结果,运用新的简牍资料,既可纠正以往学者对相关问题和解释中的不妥之处,也更容易让人们形成对秦汉时期诉讼制度的系统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