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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侵权赔偿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作为社会发展必然结果的多数人侵权及大规模损害及其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并成为侵权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从现代共同侵权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多数国家和地区逐步将在尽量为受害人提供救济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平衡加害人的利益作为建立共同侵权制度的出发点,以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之间的平衡。笔者结合法理和实践,探讨了共同侵权制度的若干基本问题。 本文第一部分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理论作了介绍。首先,本文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合伙致人损害行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仅指共同加害行为。本文研究的对象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进而概括了狭义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和类型。其次,分析了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依据:除了给予民事权益受损害之人以更为优越的法律地位;加重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惩戒民事违法,减少社会危险因素之外,还有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建立平衡点,以协调社会利益这一重要的内容。最后,对三种有关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理论作出介绍和分析。 第二部分在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历史沿革和域外立法及判例进行介绍和分析后,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基本上遵循了这样一个规律:从严格按照主观说,认为只有数个加害人具有共同过错才构成共同侵权,到青睐客观说,认为只要数个侵权行为在客观方面具有关联性或者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即构成共同侵权,进而到对客观说提出质疑,并对其增加一些限制条件。这种共同的发展趋势值得我国在共同侵权立法中引起重视。 第三部分先探讨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在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的情况下,优先适用主观说,而不考虑客观行为是否关联及损害结果是否可分。在不具有共同过错的情况下,就要看:1、共同的致害行为是否产生了同一损害后果,2、共同损害中各人的加害份额是否无法确定和分开,3、各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对损害所造成的原因力大小是否无法区分。如果以上三点均是肯定的,则成立共同侵权,反之,则不成立。接着对共同侵权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了阐述。 第四部分先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介绍和评析,认为我国目前缺少一部统一的侵权法,同时存在层次繁多、规定不尽一致,也不尽合理的缺点。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首先,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侵权法,同时应处理好侵权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其次,在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应该在继承共同过错说基础上吸收客观说的部分内容,即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不可分的损害结果,且各人的过错大小和造成的原因力大小均无法区分的,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