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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众多的生活用品中,酒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用品。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对酒业进行管理,使酒的生产、流通、消费走上正确的轨道,使酒的正面效应得到发挥,负面效应得到抑制是一门深厚的学问。 我国实行酒政的历史源远流长,从古至今有两千六百多年的历史。两千年来,历代统治者制定实施了多种政策法规,用于管理酒这个特殊商品。这些政策法规有利有弊,执行程度有松有紧,历史上人们对其有褒有贬,虽然都成了历史,但对于后人却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对酒实行专卖管理也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酒的管理相当严格。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对酒实行专卖管理或管制。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现阶段酒类管理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79年我国暂停酒类专卖管理后,国家一直处于没有统一的酒类管理法律、法规和执法主体,全国各地仅依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管理,其本身所存在的法则不统一,管理力度不够等弊病,难以有力打击制售假酒、毒酒的犯罪活动,致人伤亡的惨案几乎年年发生。 2004年7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的《国家行政许可法》,对尚无国家法律、法规管理的酒类市场来说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目前我国对酒类市场的管理主要以许可证管理为主,《国家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政府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这就使许多仅靠政府规章管理酒类市场的省、市、区的酒类管理机构失去执法的依据,管理力度大幅度下降,酒类市场管理严重失控,混乱不堪的酒类市场更加恶化,制售假冒伪劣酒更加猖獗,酒类产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难以保障。我国酒类市场严格管理刻不容缓。 本文从行政法学的角度,以我国酒类专卖管理的历史发展脉络入手,介绍了美国具有代表性的麻州酒类专卖管制制度特点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通过对我国酒类市场现状分析和恢复酒类专卖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对重构我国酒类专卖管理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对重构制度的前提条件及应该坚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