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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网络时代,各国纷纷立法保护技术保护措施,技术保护措施成为了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保护其专有权利的有力武器。但是技术保护措施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由于技术保护措施自身的技术中立性及“全有全无”的特性,对作品使用者进行合理使用的行为形成了一道屏障,侵占了著作权公有领域,侵蚀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使得著作权法利益的天平倾向了著作权人一方,打破了著作权法应有的利益平衡状态。所以,对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保护不应突破著作权的限制制度,在对技术保护措施实施立法保护的同时,也应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在技术保护措施的适用条件、例外情形及义务性规定等方面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限制。本文明确界定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分析其引发的制度冲突,于国外立法中寻求可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有关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总结我国立法存在的缺陷,进而对技术保护措施限制制度的完善提出一定的建议。本文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技术保护措施的具体定义及特性,介绍了技术保护措施的分类及功能。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限制的正当性进行分析。首先指出技术保护措施立法保护会与著作权限制制度间产生冲突,再具体分析技术保护措施立法保护可能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权利穷竭原则及公共利益原则发生冲突,从而得出对于技术保护措施进行限制的正当性。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国外有关技术保护措施限制的立法的介绍,总结出值得我国相关立法借鉴的经验。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进而得出值得我国借鉴的立法经验。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分析我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发现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的不足,再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为我国技术保护措施限制制度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