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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行政法管理论信奉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将行政法视作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工具,导致了行政主体高高在上、公民屈服于行政主体之下的“高权行政”。而随着行政法理论的发展,平衡论的兴起,行政法强调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为公众成为行政立法行为的参与者奠定了法律地位。在行政立法上,行政立法机关与公众作为行政法律的两极,二者之间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公众不再是消极的被管理者,它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也非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类型是多样的,既包括管理关系,又包括服务关系、合作关系等。现代行政是一种服务与合作行政,行政立法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公众之间建立了行政沟通机制,即沟通—协作—合作—服务模式。对行政立法机关提供服务的活动,需要公众积极参与和配合,政府规章的制定是否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增进公众的权益,也需要接受公众的监督。行政立法机关与公众之间必须通过协商、对话和讨论即沟通的形式来取得协调一致,彼此信任,避免相互间的误会和摩擦。但是,我国行政立法中行政立法机关与公众的沟通机制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信息不公开、公众参与缺失、监督缺位等问题严重阻碍了行政立法沟通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立法机关的服务、公众的合作也难以有效进行。公开立法信息、扩大公众参与、监督权力运行成为发展行政立法沟通机制的当务之急。本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就问题的提出、研究的现状和研究的内容与方法进行了阐述。第二章从理论的角度界定了地方行政立法的概念和特征,地方行政立法中行政机关与公众的沟通机制的定义、主体和特征,并详细阐述了地方行政立法沟通机制的内涵、缘起和意义。第三章从制度层面阐述地方行政立法沟通机制具体包括哪些制度,并分别就这些制度的要素及中外对此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介绍。第四章着重分析我国地方行政立法沟通机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出现问题的原因。第五章在第四章的基础上,分别就沟通意识方面、沟通能力方面、沟通的手段方面以及沟通制度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行政立法沟通机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