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托法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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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是与国家的产生相伴而来的必要的资产存在形态,国有资产在我国的国民经济结构中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长期以来是国家和政府职责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有资产体系中的最为重要的部分,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中心内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围绕着经营性国有资产展开的。围绕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国家先后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进行逐步调整,试图改变传统的以政府主导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通过赋予企业独立自主的经营权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同时减轻国家对企业所承担的责任。国家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态度是:以国有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为主导目标,塑造国家和国有企业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控制主要限于宏观层面的管理,从而防范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不当干预。为了实现国家和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经历了巨大调整,1988年国家成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国有资产,试图结束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多元化的混乱局面,2002年国家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意欲通过建立授权经营制度,通过构建以国资委、授权经营机构和企业为主体结构的国资授权经营管理体制,实现国有企业政企分离。 但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并未实现其预期目标,授权经营制度仍然存在诸多弊端,现行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面临诸多困境,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监管主体、运营主体以及被授权公司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同时,授权经营法律性质的模糊加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的困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之所以如此有着深厚的根源,其中政府思维和制度设计不当是主导因素。 克服授权经营制度所存在的弊端,信托制度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因为信托制度作为成熟的财产管理制度,其理论基础一方面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所一贯追求的目标,同时,信托制度的权利义务结构也有助于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运营。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学界主张用信托原理改造授权经营制度,并构建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托化模式。但是,综合考虑信托法的一般原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不难发现现有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托化模式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和信托法的原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托法制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必须构建合理的实体制度,即构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委托人制度、受托人制度和受益人制度,并合理分配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二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托法制必须以相关的程序机制作保障,即必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信托登记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资料制度等程序制度。 总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托法制只有构建科学合理的实体制度,并辅之相应的程序保障,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目标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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