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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来看,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已经有了统一的认识,对支持两者的适用争议并不大。但在我国的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当中,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一直以来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第一百五十五条作出了相对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致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与普通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同。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全国各地法院对于是否支持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下简称刑事被害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法律适用混乱,做法不一,有悖于同样法律应当得到同样理解和适用的法安定性的要求,引发了实务界及学界的争议。如此同案不同判,严重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极大伤害了司法权威。针对这个问题,笔者从对相关案例的分析与审判实践中处理该问题的困惑入手,于本文的第一部分对当前刑事被害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法律适用现状进行了归纳整理,用以揭示当今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文第二部分则重点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法律解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等角度来分析,刑事被害方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理应涵盖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本文第三部分提出了笔者对于解决刑事被害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残疾抚恤金、死亡抚恤金混乱适用的总体思路和具体路径,以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使得刑事被害方的合法正当权益得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