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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是基于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对维护社会弱者利益让步的产物,反映了国家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关切和保护精神。在我国民事立法中,也有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但是都过于简略,操作性不强,这直接导致在有关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窘境,而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论文拟采用历史分析法等方法,在理解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基础理论作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并就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希望未来的民法法典能突破现行法的框架,建立比较完善、有效的优先购买权制度。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首先,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着手,对该制度在我国的存在进行相应的考证,进而描述了我国当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现状及其立法目的。其次,分析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通过对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的集中典型学说的逐个评析,得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论述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具体条件,如基础关系的存在、同等条件的认定、出租人的通知义务等,以及几种特殊情况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最后,结合全文的论述,针对我国当前有关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如权利主体过宽、合理期限过于模糊、救济方式过于单一等,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未来的优先购买权制度立法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