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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离婚后在生活、就业等方面会面临更多的困难与挑战,离婚女性生活贫困化已是一个具有世界普遍性意义的问题,而离婚后年纪较大或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女性,生活贫困化问题更加严重。女性往往为生育和家庭内部事务做出过巨大的贡献,部分女性中断甚至终止自己的职业生涯。如果法律不能保障离婚后妇女的正当权益,必然违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因此法律需要平衡离婚自由与救济弱势方利益之间的冲突。离婚扶养制度恰恰可以缓解上述的利益冲突。离婚扶养制度是指在离婚后一方配偶向另一方配偶提供某种形式的帮助(主要是经济帮助),使另一方免于生活困境的制度。为了救济离婚后弱势方,使其免于陷入生活困难,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离婚扶养制度,虽然名称各不相同,但制度内容和功能大致相似。我国未规定离婚扶养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2条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离婚扶养制度在功能和内容上具有相似性,因此可将两种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文章运用文献研究的方法、规范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及社会性别分析的方法对离婚扶养制度进行系统研究。首先阐述离婚扶养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离婚扶养制度的概念分析、与相关制度的比较、制度的性质探讨和制度功能。然后在分析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现行制度存在适用时间不合理,生活困难认定标准过低,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公权力对离婚扶养协议的介入不够,无法定变更终止情形等方面的制度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空间狭小,使得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女性几乎没有寻求救济的途径。最后建议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借鉴国外丰富的立法经验,在我国构建离婚扶养制度,并将其视为夫妻扶养义务的延伸,填补制度空白。离婚扶养制度的设立,不仅可以使弱势方在离婚后免于陷入生活贫困,更使当事人双方慎重选择离婚,加强当事人的家庭责任感。因此离婚扶养制度无论是对于家庭的稳定,还是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